接连发生3起食品商标维权案 先明确商标属性再维权

2021-11-30 15:42:00
来源:大河健康报

最近,河南的商标维权案闹得沸沸扬扬。先是“逍遥镇胡辣汤”,后是“潼关肉夹馍”,再是“库尔勒香梨”——有人不禁想问:商标怎么了?

事件:接连发生3起食品商标维权案

11月15日,河南焦作的50多家胡辣汤店老板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告知自己使用多年的“逍遥镇胡辣汤”这个招牌侵权了。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称,“逍遥镇”是该协会早在2003年注册的商标,向商家索赔3万元~5万元不等,商家如要继续用“逍遥镇”商标,要加入协会接受统一管理,每年交1000元会费。

此事得到了广泛关注,11月21日晚周口市西华县官方回复:责令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接着,河南洛阳近60家餐厅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协会以餐厅老板用了“潼关肉夹馍”的商标为由,共起诉了全国近300家小吃店,要求赔偿3万元至5万元。如果商家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要加盟协会授权的餐饮公司,加盟费最高达9.98万元。

一位经营潼关肉夹馍的餐厅老板说,自己收到很多律师的电话商量调解费,从最初的5万元变成1.8万元,又变成1.2万元,再变成8000元,最后降到5000元。

商标维权风波并没有就此结束,日前,河南一水果商贩因“库尔勒香梨”被起诉一事又走进了大众视野。11月2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对外发布说明称,协会是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不存在高额加盟费,也不存在强制商户加入协会的情况。

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结果不同的是,“库尔勒香梨”侵权案中,一审、二审结果均为商户败诉。

回复:“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会费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进行了公开通报。

经查,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释疑:先明确商标属性再维权

同样是涉及地名的“商标侵权案”,“逍遥镇”“潼关肉夹馍”被叫停维权,“库尔勒香梨”为何却能频频胜诉?

业内律师解释,“‘潼关肉夹馍’是集体商标,主要规范的是会员。‘库尔勒香梨’是证明商标,主要规范产品来源地的问题。”“库尔勒香梨”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是在符合当地气候、光照、土壤、微量元素等标准的种植区域内,以及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才可以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普通商标的特性是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普通商标注册成功后,并非所有使用该名称的都是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法》规定了“在先使用权”。即在诉争商标注册前,就已经有他人使用的事实存在,在先人持续、善意使用该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显著特点是“团体注册,成员使用”。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标属性 维权 食品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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