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家庭婚姻篇 :新增了30日的婚姻冷静期

2020-07-10 10:05:57
来源:信之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发布,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草案婚姻家庭篇进行了简单梳理。

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首先,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情形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情形。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实践中不好操作,并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遵循当事人婚姻自愿原则,《民法典(草案)》才做了如此的改变。

其次,增加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将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到立法中,提高了立法层级,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意义,有助于法律规范更好的适用。

最后,新增了30日的婚姻冷静期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新增规定是为了从立法上改变当前“结婚快离婚快”的困境,希望从制度上给婚姻一次缓冲的机会,这有利于社会稳定、长足发展。

关键词: 民法典 家庭 婚姻篇 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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