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物业管理条例明日听证 将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

2021-07-28 10:30:28
来源:春城晚报

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举行《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听证稿)》(以下简称《条例》)听证会的公告,计划于7月29日举行听证会。《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还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当业主大会、业委会缺位时,进行及时补位。

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

细化职能部门相应职责

《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共同参与治理架构,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从而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把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优势。

同时,《条例》提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元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规定在突发失管状态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

《条例》还细化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应职责,明确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缺位的难题,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设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

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条例》从合理设定业主的范围、细化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人数、明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完善了业主大会各项程序;针对业主委员会的运行存在权力边界不清晰、权责不对等、运行不规范、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条例》从提高任职资格、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禁止行为和资格终止情形、对业主委员会职责、会议形式、换届、变更、注销等方面进行规范,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途径和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模式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设定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房屋交付后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二是强化信息公开,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三是加强交接验收,规定由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进行承接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过程指导和协调。

此外,《条例》根据昆明市物业管理实际,设定了有关物业服务的新机制。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星级服务,便于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奖惩制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外,增设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行为。

《条例》还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的禁止行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完善专项维修资金补缴、保管、使用及续筹。明确公共设施设备故障的维修、养护责任,最大限度方便业主。

新闻助读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起实施。但年来,随着城镇化水不断提高,物业管理得到快速发展,管理规模和企业数量逐渐增加,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

按照立法计划,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与各职能部门反复讨论修改,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引入专业法律团队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此次听证的《听证稿》包括总则,各部门机构职能和行业协会,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筑区划以及与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有九章九十五条。

关键词: 昆明 物业管理 失管 应急物业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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