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年人住宅日照权受侵害,向法院起诉获得支持

2021-10-15 09:57:41
来源:金陵晚报

“百善孝为先”,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昨天,鼓楼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该院9年来审理的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案件并予以发布。当天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老人遭受家庭暴力、离婚、赡养及人身安全等多方面纠纷,其中,一名老年人住宅日照权受侵害,向法院起诉获得支持。

原告徐女士年过八旬,住某小区201室,原本房屋朝南的客厅和卧室可以接受日光照射,徐女士也时常在这里休闲晒太阳。然而,因被告某公司在附近建设房屋,其中两栋分别有18层、5层,对徐女士房屋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均有一定影响。徐女士在与建设方沟通无果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徐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本来冬天可以享受正常日光照射,但现在取暖、采光、健康等影响较大,索赔8万余元。

经法院现场勘查,被告开发建造的相关房屋对原告涉案房屋的日照、采光确有遮挡,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在当年冬至日,该房屋总计日照时间为:东房间68分钟、西房间31分钟。而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江苏省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城市日照时数2小时;涉事房屋不符合标准日照时间。另外,这份设计规范还对于特定情况的住宅作出特别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老年人,其系涉案房屋的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通风、采光、日照等物权权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经规划核准后建造并交付使用,原告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被告施工建造的建筑,确实影响了原告方涉案房屋内正常的采光、日照,构成侵权,对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日照、采光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阳光对于生命健康至为重要,现尚无法通过价格鉴定等方法确定日照权损失数额,故可根据财产损失填补原则,采用支付取暖费用等替代方法,综合予以认定。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涉案房屋日照减少的幅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取暖费用、房屋价值的影响等相关因素,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7万元,该案受理费和鉴定费用大部分也由被告承担。

关键词: 老年人 住宅 日照权 侵害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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