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涂料进了饮用水水源 2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2021-10-22 10:42:29
来源:云南日报

10月20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大东冲村,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阳光司法”庭审活动,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2名被告人向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倾倒100余桶废涂料,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2万元罚金。

废弃涂料进了饮用水水源

据了解,云南某涂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某为了处理厂房内的废弃涂料,通过临时雇请的清洁人员联系上了张某某。张某某又邀约李某某分别驾驶货车从厂房拉走100余桶废弃涂料(均含有毒物质),将它们运至官渡区大板桥街道某村靠近库区处、某村公路坡道处进行倾倒(这两个地方均在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庭审现场,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上述案件,盘龙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内社区代表、宝象河水源区内的村民小组代表等上百人到场监督。庭审通过“一直播”平台全程直播,实时在线观看人数达158.4万人,最高点击量达10.5万次。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排污及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将100余桶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的废弃涂料直接倾倒至饮用水水源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废弃涂料难以在自然环境中降解,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群众饮用水安全,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2名被告人及邓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名被告人赔偿23万余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连带赔偿应急处置工作费47972.54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39930元、鉴定费15万元,共计237902.54元,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人当庭表示,对判决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没有异议,不提起上诉,并愿意履行判决内容。

“宝象河水库为昆明群众提供了优质水源,它的清澈是数十万群众饮水健康的保障。从现在开始,让我们变成保护环境的行动者,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爱护花草树木,不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改善生态环境,与绿色同行,与环保相约!”法官范今颖表示,盘龙法院在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即案发地审理上述案件,是希望通过真实案例,督促和警示居民懂规矩、识法度,牢固树立心中的生态红线,让群众参与到守护美丽乡土的行动中。

关键词: 饮用水水源 废弃涂料 污染环境罪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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