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拒交电梯费成被告

2021-11-01 10:45:45
来源:云南日报

嵩明一男子因拖欠电梯费成被告,法院判决:补交

嵩明的田先生,因家住一楼而长期拖欠电梯费。他家拒交电梯费的理由:从不使用电梯,为何还要交?小区物管公司认为:电梯是小区公共设施,正常维护需要费用,即便住在一楼,也应该交电梯费。为此,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嵩明县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田先生以没有使用过电梯而不应交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家住一楼,但由于在“全体业主均应交纳电梯运营费用”的物业管理协议上签了字,判决田先生向物业公司全额交纳所欠电梯费。

对簿公堂

一楼住户拒交电梯费成被告

田先生家住嵩明某高层小区一楼,自打住进小区,田先生就拒绝向物管公司交电梯费,理由是:他家住一楼,使用电梯次数为零,凭啥还要交费?

物管公司认为,住一楼的不仅是田先生一家,其他住一楼的都按要求交了电梯费,况且,电梯是小区的公共设施,日常维护需要花销,如果住在一楼的业主都不交,影响对电梯的维护。为此,物管公司多次向田先生催交电梯费,都遭到拒绝。

物管公司介绍,小区里个别业主以长期没居住为由,也拒交物管费,让小区物业管理比较艰难。

物管公司认为,电梯是住宅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全体住户共有,因此电梯运行产生的费用应由全体住户分摊。另外,物业费中的电梯费包含运行费和维护费,这些费用均摊在每户住户身上,不以住户个人使用不使用为标准,也不以人口多少为标准,而是以住房占有的面积分摊。

无奈之下,物管公司将田先生告上法庭,请判令田先生补交拖欠的电梯费。

法院判决

由田先生补交拖欠的电梯费

嵩明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物业合同中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田先生以没有使用过电梯而不应交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降低,因此不管住在哪一层的业主都有分摊电梯费的义务。

于是,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田先生补交拖欠的电梯费。

审判法官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某个业主的专门服务。

虽然有些业主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不管业主是否入住,物业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所以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本报记者 柏立诚

住户声音

一楼住户不使用不该交

记者走访昆明几个高层小区,受访的一楼住户张女士说:“我家也是住在一楼,我们都不使用电梯,既然不乘坐电梯了,凭啥还要交电梯费呢?”

另一位一楼住户王大爹说:电梯只能算使用者的共有部分,不能算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一楼住户使用电梯几率几乎为零,不应该算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他也反对物管公司向一楼住户收取电梯费。

收费应当区分楼层

另一位家住一楼的李大爹说:一楼住户基本不使用电梯,但有时候要下地下车库,偶尔会坐一次电梯,平常回家都不会使用电梯。他建议:物管公司应该对低层住户交电梯费区别对待,对一楼的住户,可以少收一些电梯费;对2层至5层的住户,可以稍微多一点收费,5层到10层的住户,再可以多收一点,对10层以上的住户,可以全额收取,这样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住在3楼的李女士说,她觉得按一个标准收电梯费,确实不合理。住在高层的,使用电梯频率很高,住在低层的使用电梯的时间较短,应该少交一点电梯费。

市民建议

推行电梯刷卡 按次数楼层收费

李女士说,一楼的住户回家不使用电梯,这是事实,但不能说一楼的住户就不会使用电梯。李女士建议:物管公司应该推行电梯刷卡,按照次数和楼层进行收费,不能一刀切。

李大爹也认为按照“分层收费,楼层越高收费越多”的原则来收取电梯费较为合理。

律师观点

一楼住户可以适当减免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坷说,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住户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如小区其他公共资源一样,属于全体住户共有,一楼住户和其他楼层的住户占有相同的份额,应当交电梯费。而且电梯运行服务属公共性服务,并不是只供部分住户享用的特约性服务,不会因为有些人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降低。因此,一楼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虽然从法理上讲,一楼住户应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但从各楼层对电梯功能享用上来看,其他楼层住户对电梯的使用是日常化的,而一楼住户对电梯的使用频率较少甚至为零,建议物业和一楼住户双方协商,适当给予一定减免,或者乘梯按次收费。

关键词: 一楼住户 电梯费 被告 嵩明

[责任编辑:]

为您推荐

时评

内容举报联系邮箱:58 55 97 3 @qq.com

沪ICP备2022005074号-27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Copyright © 2010-2020  看点时报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