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福利来了!天津:增加生育假(产假)60日

2021-11-30 10:43:47
来源:每日新报

昨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60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长生育假期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60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本市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新增“护理假”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护理假。

增加设施配置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支持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取消部分规定

贯彻中央决定要求,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删除条例中涉及生育审批、超生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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