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铁路员工的消费合作社起到这些作用

2021-12-07 11:09:15
来源:金陵晚报

1920年,中华民国政府交通部颁布命令,各铁路局试办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并于1923年颁发“国有铁路工人消费组合大纲”,但是成效不大。

1928年10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铁道部成立(首任部长为孙中山之子孙科;后依次为连声海、叶恭绰、陈公博等)后,对铁路员工消费合作予以重视,并于1931年年初颁布《国有铁路员工消费合作社通则》,其经费为各个铁路局垫拨与银行贷款相结合;而大部分来源系社员入股集资。其中除规定所经营的物品须以国货为主;员工所购之物,以本人及家属需用之数量为限,不得转向他人兜售。还规范了所售货品限定日常生活之必需品,诸如米、面粉、油盐、酱醋、咸菜、鞋袜、毛巾、肥皂、雨伞、热水瓶、燃料等。所有日用百货,均利用火车运输的方便条件,直接从产地采购承运,从而减少了商人在中间环节上的盘剥,以求“商品之售价与市价相或略低”之目的。

消费合作社的优越除上而外,也方便了员工的日常消费。销售方式分为固定与流动,前者是在铁路局所在地合作社本部的“售货屋”直接销售,以及在沿线较大车站建立“分社售货屋”或小站“售卖所”;流动式是针对铁路线长、点多、人员分散的特点,为了方便站与站之间所设立的工务、电务各个工区员工,售货车挂在“沿线零担车”上定期出动,由调度员通过站方,在两站的区间里,临时给予几分钟的停车时间来“完成交易”。

关键词: 民国时期 铁路 员工 消费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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