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记者从宁波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自即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价格5元/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按照“抗原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取费用,合计收费不超过15元/次。
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按甲类管理,支付范围限发热门诊或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的患者。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历年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费用。
同时《通知》还明确,对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任诗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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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测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