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2020-07-09 11:34:52
来源:搜狐 交道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道路运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那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企业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从而导致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首先应由负责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责其在规定期限内,依照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未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职责的,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其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企业主要负责天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①予以降级、撤职的处分。具体给予降级还是撤职处分,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进一步确定,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 10%的罚款

②对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15日以下拘留

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也要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同时也要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关键词: 负责人 管理人 安全生产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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