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指南 提高惩罚性赔偿适用效率

2022-04-26 10:42:38
来源:法治日报

侵权人在影视剧、综艺节目等首播前或者热播期盗播的,属于明显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故意实施严重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权利人可请求惩罚性赔偿……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正式发布,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计算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此简化认定要件认定规则,有效提高司法裁判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率。

据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导致赔偿数额难以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此次出台的《审理指南》共51条,分为六个部分,旨在回应人民群众对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惩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的社会需求。

《审理指南》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恶意侵权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从而简化了要件认定规则,有效提高司法裁判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率。对于常见的侵权形式,《审理指南》列举了六项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和七项可以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在宣传或者提供侵权商品或者服务时遮挡、清除权利标识的构成故意侵权,同一侵权人多渠道传播侵权视频的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此外,侵权人在权利人维权过程中采取不当手段阻碍取证的同样构成侵权情节严重。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审理指南》明确了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列举了计算实际损失可以考虑的九类因素,从权利人角度将实践中普遍出现的商品销售量、价格、利润,权利人网站中相关内容的点击、下载、浏览量等因素作为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依据,便于准确规范进行计算。同时,《审理指南》针对技术类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倍数时,强调需要考量创新因素的影响,以此体现对创新成果的重视和保护。

此外,《审理指南》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旨在避免侵权范围的扩大和侵权后果的加深。对于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带货、代购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审理指南》明确,若平台明知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将依法与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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