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假币被判刑”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2020-08-18 10:51:35
来源:东方网

在笔者来看,这一判例不仅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产物”,且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或许有人会认为,不就是在家中存放了些假币,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倒卖,只是闹着玩的,怎么就“摊上大事”了呢?其实,这是种非常错误的认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不妨先来进行一下“普法”。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就王某而言,其持有假币的行为,既是明知,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且假币总面额1万元,达到了持有假币数额较大的标准,法院综合他的认罪态度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就是一个必然。进一步来说,制售、使用假币会构成犯罪,持有(比如在家中存放假币),只要是数额较大,即便没有拿出来使用,却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也是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罚。

然而现实往往在于,许多人对明目张胆的制售假币会构成犯罪,可能都有所认识,对使用和持有假币同样也是犯罪行为,却认识比较模糊,甚至不以为然,结果自觉不自觉地“摊上大事”。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人们,假币是经济社会公害,无论是制售还是使用和持有,只要达到一定数额,就都是为法律所不容的。一旦犯下了,那就难逃法律的严厉惩罚。也因此,作为我们每个公民,无论出于什么样的考量、怎样的心理,都应自觉主动地拒绝假币、远离假币。否则,难免“摊上大事”而追悔莫及。

关键词: 存放假币 判刑 警示

[责任编辑:]

为您推荐

时评

内容举报联系邮箱:58 55 97 3 @qq.com

沪ICP备2022005074号-27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Copyright © 2010-2020  看点时报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