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针对“一女孩被亲生母亲殴打”一事,长丰县公安局官方微博8月2日晚发布通报称,长丰县公安机关已受案调查,并将依据孩子的伤情鉴定结果和调查的事实依法处理。
9月2日11时许,长丰县公安局吴山派出所接到吴山中心小学校长电话,反映该校三年级学生周某某还在受其亲生母亲郑某殴打,肢体有伤痕。受伤害孩子周某某,女,10周岁。6月18日,学校老师发现该学生身上有伤,了解到是孩子母亲郑某殴打所致。老师和郑某就教育孩子不能粗暴进行沟通,效果不好。后学校联系镇妇联和派出所共同对郑某进行教育训诫。因当时孩子伤势轻微,派出所民警和妇联、学校共同进行教育训诫。
细看这起“父母殴打孩子”事件过程,发现有这样几个细节是需要深度研究和关注的:其一,举报“父母殴打孩子”的是学校的校长,是举报之后警方才关注的;其二,举报“父母殴打孩子”经历了多次,而结果只是“综合考虑,未予法律处罚”;其三,“父母殴打孩子”,邻居们是知情的,可是并没有人举报。
这起“父母殴打孩子”事件,让我们思考的空间是巨大的。为何“父母殴打孩子”多是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层面,都是到了“有人举报了”才去查处和关注。而大多数时候,只要不是“打残废了”“打死人了”,最终的结果都是在处罚层面“挠痒痒”,受到法律处罚的很少。
原因是什么!答案是传统的思维模式: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父母殴打孩子”就是家务事,就是“教育的方式”,除非是十分严重了,有人举报了,才真正去约束。民间层面的传统认知,司法层面的错误认知,才有了“民不告官不究”的潜规则。似乎,“父母殴打孩子”是正常现象,虽然法律有规定,处罚的时候还是“人性化”的情绪占据了上风。
事实上,“父母殴打孩子”是违法的。《反家暴法》第2条明确规定,家庭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1653、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34条规定,若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而实际上,“父母殴打孩子”真正步入警方环节的很少,到了检察院环节,法院环节的就更寥寥无几了。父母殴打孩子,要步入“民不告官也究”法治时代,主动出击,才能让“父母殴打孩子”属于违法真正在家长心里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