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同意”不是将小偷挂牌示众的理由 有悖法治精神

2020-09-08 14:29:11
来源:东方网

日前,不少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据超市负责人介绍,身上挂牌的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9月7日《央广网》)

照片被发上网后,超市的做法受到了不少网络舆论的谴责。对此,超市负责人大吐苦水,最多时在超市一天可以抓到4个小偷,都是老人家,作案手法几乎如出一撤。当时这个阿婆已经是第三次作案了,由于她的家属不肯接受罚款,超市只好出此下策,挂牌示众也是经过本人同意的。那么,如果本人同意,超市就可以随便对小偷挂牌示众吗?答案是否定的。

挂牌示众涉嫌侮辱罪,即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一般情况下,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需要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本人同意挂牌示众,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自诉权利。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同时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本人放弃自诉,一些符合例外情形的侮辱行为还是会由自诉变公诉,肇事者依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挂牌示众有悖法治精神,属于违法行为。

关键词: 本人同意 小偷 挂牌示众

[责任编辑:]

为您推荐

时评

内容举报联系邮箱:58 55 97 3 @qq.com

沪ICP备2022005074号-27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Copyright © 2010-2020  看点时报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