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后猝死单位担责20% 法院判决具有样本意义

2020-09-14 10:53:33
来源:东方网

李某主动申请连续加班,一天凌晨在家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亲属以电子厂长期安排李某超负荷工作为由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9月11日北青网)

众所周知,尽管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规定,但是,近年来一些企业让员工过度加班现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无疑把劳动法沦为纸面法律,严重损害了员工身心健康。涉事企业即使受到处罚,其代价与其因此获得的利润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企业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彻底制止,甚至让企业变本加厉。

比如,近日,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条“715工作制”就在网上引起热议。“996算个啥,我们是‘715、白加黑’,我们就是这么拼……白天加晚上,夜里还总开会。”尽管西贝方面回应称,“715”实际是“西贝员工自主工作状态的一种描述”,并不是一种硬性的标准,“不存在企业平白无故给员工超负荷的工作量,更不存在企业违法用工,大家不要过分解读。”这是强词夺理,不管对员工强制还是员工自愿,超过劳动法规定加班最高限制时间,都是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据电子厂统计,李某平均每月加班60多个小时左右,高峰时期达到100个小时。仅在2019年9月,李某的加班时间高达106个小时。在李某猝死前一日,电子厂更是安排李某在不吃晚餐的情况下加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李某的身体负担,法院认为应认定电子厂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有过错。虽然结合李某猝死发生的时间,无法排除长时间的加班与李某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厂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判决具有样本意义。当使用多种手段制止企业违法让员工加班而效果不彰的时候,利用员工伤亡让企业因此付出更多代价,或许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路子,甚至可以走得更远。

2011年11月15日晚,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在学校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后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在家突发疾病,因抢救无效死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海口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再审申请,裁定书认定员工加班后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今年3月,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因长期加班工作,在家猝死,行政复议结果责令人社局撤销此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人社局按流程作出了工伤认定。

如果更多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判决上,只要员工加班时间在一定期限内超过劳动法规定而导致在岗位外死亡或抢救后致残的,都判令企业做出赔偿并认定工伤或工亡,并因此把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那么,企业再要求员工过度加班的时候,就得认真考虑考虑后果,相信至少有一部分企业会因此打消让员工过度下班的念头。由此,企业通过压低正常工作工资,让员工自愿加班获得更多收入的巧取豪夺也就失去了动力,从而倒逼企业提高员工工资,保护员工利益。

关键词: 员工 加班 猝死 法院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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