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汉,施洋烈士陵园晚上经常会有市民前来跳广场舞。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洋烈士陵园就明文禁止跳广场舞。当记者采访周围的居民对此的看法时,一位大爷称:“烈士是为了人们生活的幸福美好而牺牲的。在平时不是纪念活动的情况下,人们在这里快快乐乐正是烈士们的一种期望。”(潇湘晨报9月12日)
对此,网上意见可谓是莫衷一是。支持的认为,后人快乐生活正是烈士们的一种期望,在烈士陵园跳广场舞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反对者认为,应该对烈士保持敬畏之心,不要打扰这种庄重。
事实上,像这样有市民在烈士纪念设施前跳广场舞等活动的,不仅施洋烈士陵园有,全国不少地方烈士纪念设施内都有。比如不久前一段拍摄于江西省萍乡市秋收起义广场上的钢管舞视频在网络平台流传,就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当时就有一种似是而非的类似观点也认为,先辈流血打下的天下,就是为了后来子孙的幸福安康,看着后代子孙们在这里没有压抑恐惧,自由自在的活着,做喜欢的事。
由此可见,在革命纪念设施(烈士纪念广场、烈士陵园等)跳广场舞等是“先烈期望”,的确有一定的社会认知。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这样做真的合适吗?显然值得商榷。
必须得大方承认,当年革命先辈浴血奋战不惜牺牲,一个根本目的的确是为了我们现代人等能够过上美好生活,享受自由幸福,包括可以自由的跳广场舞。但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更应该感恩今天来之不易的幸福安康生活,对革命先烈、革命纪念设施等保有最起码尊重。而这种尊重,包括但不仅限于在革命遗址、纪念设施上禁止搞不严肃的活动,破坏这些地方起码的庄严和肃穆,更别说搞与商业有关的事情,因为这是我们确保先烈平静安息,对革命先烈保有起码敬畏之心的基本要求和表现。
换言之,现代人快乐跳广场舞等,虽然是革命先烈对后人美好生活的期待之一,但却不应该在他们长卧、安息、瞻仰的场所进行,因为这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自己应尽的起码义务,是一种没有根基的自我赋权。
这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2013年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自2018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否则,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文物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印发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也明确禁止“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在此基础上,地方也出台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如武汉施洋烈士陵园管理处就明确不得在此跳广场舞、交谊舞等破坏纪念烈士肃穆氛围的活动。
简言之,现代人跳快乐广场舞没错,但在烈士纪念设施前跳却不妥,本质上其不是个人权利和“先烈期望”问题,而是保护先烈、对先烈保有起码敬畏之心等问题,是法规和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
当然,烈士纪念设施前跳广场舞,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说明了在一些城市,广场舞场地、设施等配备及引导还存在不足够、不到位的地方,是民生建设不足引发的一个次生灾害。这也是地方需要敏锐认识和着力解决的民生短板和痛点问题。也许,这一问题较好解决了,在烈士纪念设施前跳广场舞等现象,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