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赔偿金” 不是婚姻“保障金”

2020-09-17 10:24:18
来源:东方网

广州女子林红回忆称,两人在2019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离婚还刚1个多月,张伟就和一个叫玲玲的女子结婚,两人还摆酒庆贺。更为气愤的是,玲玲当时已怀有张伟孩子8个多月。林红认为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为此将他告上法院。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广州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张伟存在过错,判决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9月16日《广州日报》)

男子离婚1月后,与怀孕8月女子结婚,前妻控诉其婚内出轨,获赔5万精神损失费。这样的判决结果,已有不少案例。2016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这是因为,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是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事实上,针对上述案例,最高法专门做了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依法支持。此规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问题是,婚内出轨须赔偿,拯救不了婚姻。

不可否认,夫妻感情破裂,或一方出轨,是造成离婚的根本原因,其他诸如经济、住房、子女就学等压力,均为次要的,只要夫妻同心协力,共同应对,这些问题对姻婚构不成多大威胁。相反,在夫妻存有异心,双方之间再无爱可言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一方、甚至双方出轨,最终选择离婚。在作出离婚决定之前,他们都进行过长久的磨合和沟通,在婚姻挽救无望的情况下,只得理智地选择离婚。一旦双方决意离婚,就是规定“出轨赔偿”,也与事无补。

可见,出轨“赔偿金”,并非是婚姻“保障金”。换言之,捍卫婚姻,不能寄望于“出轨赔偿”。有关部门应关口前移,多为恋爱和婚姻中的男女做一些风险预警工作。比如,排遣和理顺在他们婚姻里的惶惑和混沌,关心他们的心理、生理、健康和生存状况。同时,要为处在弱势的一方提供一些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生存技能。特别是,协调婚姻里的一些问题,帮助夫妻双方学会和家人沟通、相处,减少家庭中不必要的矛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帮助夫妻双方建立自尊,变得坚强。帮助夫妻双方共同成长,是对婚姻最好的保护。

关键词: 婚姻 赔偿金 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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