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新华网等11月14日)
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显示,2019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338亿元;而今年我国直播电商整体规模预计将突破万亿,达到10500亿元,渗透率将达到8.6%。2021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0万亿元,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渗透率将达到14.3%。直播电商行业成为今年疫情之下逆势发展的又一个新风口,值得关注与呵护。
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的是,直播电商购物也还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有关调查结果来看,直播电商购物问题主要集中在人气造假、评论造假、夸大宣传、极限用词、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等。无疑,这些行为不但违规,而且有的已经涉嫌违法,也引发社会的巨大质疑。而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等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不得虚假广告等等,无疑就是针对这些直播带货乱象出台的针对性的规定,非常值得肯定。
这其中尤需指出的是,不满十六周岁参与直播带货,或者说直播带货低龄化现象近些年也非常突出,其危害和影响同样不可小觑。比如今年8月年仅3岁、却体重已达70斤的小吃播“网红”佩琪,引发舆论关注和谴责就是一个例证。而该事件只是当下未成年人直播乱象的一个极端例证,新华网的一篇报道显示,在一些直播平台上,未成年人的“土味情话”等成人化表演短视频无处不在,一些孩子甚至在全家合力经营下成为赚钱工具,沉浸在成人化的直播氛围中而不自知。在各种成人化表演的视频背后,一些孩子的身心健康明显被扭曲。
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过度参与网络视听节目的乱象,虽然已经存在多年,相关的治理、监管也一直在发力,但却屡禁不止,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平台等自觉不够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对未成年人过度参与网络节目的刚性约束制度不够。这就说明,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未满16周岁做直播带货,也就更具有必要性。
众所周知,不管是主播们网络直播是为自我带货,还是受雇于其他机构为他人带货,其行为毫无疑问都是一个典型的劳动行为和广告发布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相关用工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广告法则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让未成年人过早从事劳动等,也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不相匹配。
换一个角度,根据我国民法等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没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相关违法违规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做直播带货等,由于其心智还未完全成熟、判断力不够等,其所作出的直播带货引导等就未必完全靠谱,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让消费者、平台等权益难以得到完全保障。
反过来讲,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未满16周岁的年轻人从事直播(带货)等,不但是对民法、广告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呼应,也是对网络直播低龄化趋势的有效遏制,以及平台直播秩序的净化,既是对法律威严的保护,也对是未成年人、相关直播等平台、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的加厚,进而也是对疫情之下我国发力引导消费促发展后劲的整体呵护与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