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猝死不算工伤?不能这样侵犯劳动者权益

2020-12-17 14:05:55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近日,江苏扬州市江都区发生一起悲剧:90后设计师小顾在上班时突发意外,猝死在厕所门外,家人为此悲痛欲绝。但当他们去找老板商谈死亡赔偿时,对方却避而不见,甚至以未签劳动合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店方刘老板委托的律师称:“即便认定小顾是新中源陶瓷店的员工,但他所去的厕所并不在工作区域,因此也很难界定是工伤。”

小顾在新中源陶瓷店已上了三年班,这并非空口白话,有手机微信里刘老板每天给他安排工作内容的聊天记录和老板娘每月给他发工资的转账记录为证。这足以说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至于律师所说的“所去的厕所并不在工作区域,因此也很难界定是工伤”,也是无稽之谈。劳动者不是机器人,是人都会要上厕所,吃喝拉撒睡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劳动者在上班期间上厕所时猝死,也属于工伤,准确来说,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刘老板一方之所以声称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及上厕所猝死不算工伤,无非是因为他没依法和小顾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依法缴纳社保,出了事,工伤保险待遇要由他独力承担,而他不愿意,想耍赖。

在此情况下,小顾家属可走劳动仲裁渠道,或者是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等相关材料,确认小顾属于工伤,进而由刘老板赔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工伤保险待遇。这三项费用的计算,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没有任何可以扯皮争议的空间。当然,从优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也不妨先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向刘老板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同时,人社部门对于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还应加大查处纠偏力度,以维护劳动者权益,把诸如此类权益纠葛提前消灭在萌芽状态。(于立生)

关键词: 上厕所 猝死 劳动者权益

[责任编辑:]

为您推荐

时评

内容举报联系邮箱:58 55 97 3 @qq.com

沪ICP备2022005074号-27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Copyright © 2010-2020  看点时报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