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被冒名者案底为什么如此难

2021-01-25 11:15:11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33岁的济南市民江顺利因被初中同学张清杰冒用身份,背上了2008年在深圳抢劫获刑5年的案底。2019年11月,他持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其“2008年9月至2013年期间在该辖区正常生活”的证明赶赴深圳,次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启动纠错程序;2020年7月,罗湖区检察院复查后发出请罗湖区法院对案件重审的检察建议;11月,罗湖区法院开庭重审。但目前结果未出,他仍背着抢劫罪案底。日前他表示:希望能尽快消除案底,避免日后给孩子升学造成影响。

江顺利背负案底的直接原因,是张清杰被抓后报的是他的名字、户籍地村名等。《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如民警所说:“当时的科技没有那么发达,(系统上)照片也比较模糊,难分辨……”当然,也不排除涉案民警办案潦草,主观上没尽到对查验犯罪嫌疑人的职责。

可是,自江顺利身份信息系被他人冒用,到启动纠错,再到如今罗湖区法院案件重审结果未出,一转眼一年多过去,这纠错程序,未免走得久了点。

2008年的深圳抢劫案件中,江顺利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的事实十分清楚,经DNA比对、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检测,证明了罪案与其无涉,犯案者另有其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就本质言之,江顺利是被人冒用了身份信息,才被动和案件挂上钩,是受害人身份。因案底受到的权益损蚀亟需止损,被无端搅乱的生活亟需恢复正常。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被冒名者案底的消除,公检法三家能否创新机制,会商制定一种从速解决的方案呢?譬如,对案件采取“两分法”式处理:由法院先行直接对被冒名者发出并非涉案人员的更正裁定,把其从案件中摘出,让其凭裁定消除在公安机关系统里保留的犯罪记录;案件后续,犯案者作为犯罪嫌疑人出庭案件的重审,并重新判决。

2018年,媒体也报道过一个案例。河南新乡市民胡红岩因被人冒名,背负了10年盗窃案底。吊诡的是,犯案者出狱后还人间蒸发般的销声匿迹了。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一度称:“案件从胡红岩身上删除了,不就等于盗窃案不存在了,谁来担负这个责任呢?”为消案底,她前后奔走5年,最后因犯案者重又浮出水面,才消除了自己的案底记录。这和让江顺利追随审判监督程序的进度、案件重审的情况一致,明显不合适。

总之,一些被冒名者,要消除案底,梗阻重重、旷日持久的情况,理应得到相关机构的关注,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冒名者既然被证实无辜,就该及早还人清白。案件重审,不宜成为无辜被冒名者洗清犯罪记录的前置条件。(于立生)

关键词: 消除 被冒名者 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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