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的任务清单2月24日发布。清单公布的100条具体措施中,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成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焦点。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饶立新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拟于今年3月底前,发布包括税务登记、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在内的第一批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成为各级政府共识。越来越多的部门认识到,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开展“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首违不罚”应运而生。
简单地说,首违不罚就是对行政相对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这一方面能够体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增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同时也是考虑到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相关法律不够熟悉,容易产生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从而以教育替代处罚,给予其主动纠错、下不为例的机会。
“首违不罚”并非新概念,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纷纷进行试点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去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其中就包括“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按照分工,由司法部负责,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制定并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明确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成为新增条款,为全面实施“首违不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不过,作为一项自下而上、由点到面的执法改革,“首违不罚”全面推广也存在现实问题。目前,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具体哪些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都是各地根据自行出台的标准执行,往往口径不一。以税务领域为例,《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等21项税收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而在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执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则变成了18种。地方各唱各的调,难免造成执法“温差”,相同情形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有可能在甲地可以免罚,到了乙地却照罚不误。这显然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初衷,容易消弭执法的严肃性,引发公众质疑,让人莫衷一是。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拟推行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于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公正度,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在为其点赞的同时,也期待有关方面牵头对分管领域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尽快拿出更多的统一清单,让各个领域的“首违不罚”都能一把尺子量到底,保障公平公正。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践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寻找处罚与教育的最佳契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