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警示

2021-03-03 11:45:18
来源:东方网

扬子晚报网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徐某某在与人争吵的过程中,一时激愤,先后共将两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虽然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也由此依法判决其犯高空抛物罪,而如果造成人身伤害后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将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自2021年3月1日起,补充的7个新罪名中就有“高空抛物罪”,这是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罪名,目的是想达到法治宣传的效果,规范人行为。

近年来,由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案逐渐增多。由于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高空抛物简直成了横在人们上空的一把利刃,谁都在祈祷灾难别降临到自己头上。可如果高空抛物成为某些人的恶习,我们中又有谁能幸免?而新补充的“高空抛物罪”直观告诉人们,高空抛物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切莫以身试法。

现如今,人们大多居住在楼群林立的小区中,但某些人的道德素养、规则和法律意识却没有任何提升,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导致的伤亡悲剧不断,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由此,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是严重警示,切莫高空抛物,否则,必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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