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搞“捆绑式”机动车年检 才可能避免车辆代人受过

2021-04-22 13:46:18
来源: 东方网

近日,公安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机动车审验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修订建议稿》提出: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审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年检,可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此次的《修订建议稿》却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附加条件。多位法律专家及业内人士据此认为,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将年检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挂钩),或将从法律上实现合法化。

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是各地交警部门的惯例,也是这些年广大车主吐槽最多的问题,年检前集中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不少车主的无奈选择。有车主因为在办理年检时,有违法行为没处理,被拒绝发放车检合格标志,而将车管所起诉到法院。有媒体曾经报道,从2008年到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例有将近60件,这其中车主胜诉近30件。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拟将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合法化,初衷应是想化解这一越来越普遍化的社会矛盾。

然而,这一举措宜缓行。一则,在车主本已普遍抵触之下,以修改上位法来将“捆绑式”车检合法化,不太妥当。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是“捆绑式”车检的法律依据。然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下位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是国家大法、上位法。若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则应按执行“法大于规”的原则。若要修改上位法,就有以此适应下位法的嫌疑。

另一方面,正如法律专家所说,对机动车进行年检,是一种对物的行政活动,而不是对人的行政活动,不能够用对人的行政活动作为前置条件,来衡量机动车这个物的实用性。未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事故不予年检,是因为“人”交通违法或出事了而处罚“车”,这显然是错位。如果有车主因车检时附加了其他条件而放弃车检,恐怕会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这就有违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进行车检的初衷。不搞“捆绑式”年检,才可能避免车辆代人受过。

当然,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是想对违法车主形成制约,迫使其积极接受处罚,不拖延缴纳罚款,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不过,这也暴露出交警部门缺乏足够的执法智慧与能力,似乎没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保障违法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比如,将车主处理交通违法情况纳入征信,影响车主的社会信用评价。等到经过充分论证,有可实施的细则支撑,能区分交通违法性质、罚款拖延程度等,再搞“捆绑式”年检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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