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向“两万包裹只赔1000元”说不 具有典型意义

2021-04-25 11:46:16
来源: 东方网

价值两万余元的包裹寄了5天仍未送达,联系快递公司却被告知丢了!着急的张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对方却称未保价只能赔1000元并退赔运费。4月22日,宁海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最终,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快递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4月25日《宁波日报》)

“没有保价”是“不予赔偿”的理由,这个理由已经被快递公司“说了千万遍”。事实上,很多人对于这样“不予赔偿”的理由已经坦然接受了,认为是自己“没有保价”才有了“不予赔偿”的结果,也只能“打掉门牙往自己独自里咽”了。事情往往就是这样,即便是“歪理邪说”,说多了也就“成了真理”。那么,“没有保价”真的就能理直气壮“不予赔偿”,或者说只能象征意义的“赔偿了之”吗?

快递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可超过1000元。而法官并不认同,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货运合同的另一方,在包裹未到达收件人之前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法官向“两万包裹只赔1000元”说不,具有典型意义,也从法律层面回应了人们的质疑,给这类“没有保价”的快件丢失纠纷做了“法律回答”。尽管说,这起纠纷案件并没有 “最终判决”而是“调解处理”的。但是其意义依然非凡。这次的“小审理”带来的是“大警示”,其警示所有的快递公司都需要履行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保价”并不是“与我无关”的借口和理由。

现实生活中,相似的“快件丢失赔偿纠纷”很多很多,这种因为“没有保价”而让消费者吃了亏的情况十分普遍,但愿宁波法官的向“两万包裹只赔1000元”说不的结果,能引起更多快递公司的反思。最后,笔者还想说的一句话是:“两万包裹只赔1000元”,如此简单清晰的法律伦理,社会伦理,就别麻烦人家法官出手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还是主动为之的好。

说到底,快递公司的“家法”不能大于庄严的“国法”,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关键词: 价值两万包裹只赔1000元

[责任编辑:]

为您推荐

时评

内容举报联系邮箱:58 55 97 3 @qq.com

沪ICP备2022005074号-27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Copyright © 2010-2020  看点时报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