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灵活就业人员挡在参保门外

2021-06-28 15:15:16
来源:东方网

网约车、外卖送餐、网约家政服务……各种“网络平台用工”新业态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网络买菜平台送菜员受伤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6月27日《扬子晚报》)

目前,全国以外卖骑手、快递小哥、家政人员为代表的灵活就业人员约有2亿,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作伤亡,个人与家庭容易遭受巨大冲击。但各平台坚持认为,由于灵活用工不是派遣,是一种业务外包行为,其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其上位法应为合同法,因此把灵活就业人员挡在参保门外。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而现在的灵活就业形式并不适合这一规定。

从根本上说,需要完善法律规范,在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确立相应规则尺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合法的法律框架。而在此之前,需要各地积极开展工伤保险试点工作,覆盖更多灵活就业群体。需要各法院从各项法律中找依据,兼顾民间朴素正义观和人文关怀,认定平台与灵活就业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法院判定平台与灵活就业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外卖员与配送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时,根据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经关键词“外卖骑手的工伤认定”类案检索,共检索到类似案件9件,其中前八件案件全部认定用工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只有最后一件没有认定工伤,被法院撤销。而2020年后,这种趋势在法院的判例中更加明显。

比如,2020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骑手送餐途中遭遇车祸导致骨折赔偿案,确认骑手平台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在本案这样的用人单位模糊的情况之下,法律不能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无依无靠,自行承担风险。让接受了劳动成果的单位来承担责任,就是公平的,因为它获得了劳动成果就是获得了利益。判断平台公司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特征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明确指出,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这为各地各法院提供了更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创新空间。

网络买菜平台送菜员摔伤案的劳动关系判定,也得益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出台。《条例》第36条第三款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形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样,广东省在1月份出台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办法,首次将家政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也为当地法院判案提供了依据。希望更多地方出台这样的地方政策,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让更多法院为灵活就业群体护航。

关键词: 灵活就业 人员 参保 劳动者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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