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船员“见死不救”行为恶劣 必须给以严厉打击

2021-07-12 11:23:51
来源:东方网

6月28日下午5时37分,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求助信息称,在斜阳岛以南约6海里处,有一艘船舶受海上风浪影响发生漏水事故,导致1人落水,情况危急,请求救助。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通过系统发现,在距离遇险船舶3海里处,有一艘轮船“金某2”轮正向钦州方向行驶。搜救协调员立即联系该船舶,协调其前去救援,并向其提供了落水人员位置、航向和距离,但“金某2”轮值班驾驶员无视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执意保向保速继续驶往钦州,拒不履行海上人命救助义务。协调失败后,搜救协调员不得不继续寻找遇险海域附近其他船舶,在距离事发海域西南方向约8海里发现“鑫田13”轮,并与其取得联系。该船获知险情信息后,服从指挥,立即调转船头向遇险位置开去,成功将落水人员救起。(法治最前线7月9日)

一边是拒不履行海上搜救义务,一边是奋不顾身、全力营救,孰是孰非,泾渭分明。

事情发生后,北海海事局依法对“金某2”轮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金某2”轮当班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规定,不仅拒不执行搜救任务,更为严重的是,没有如实将搜救信息及时向船长汇报,造成该轮未遵循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参与搜救行动,依据相关法规,北海海事局对该名当班驾驶员处以罚款和记8分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是广西针对该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见死不救’被罚”,不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海上人命救助是每艘船舶、每位船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责任船员“见死不救”,行为恶劣,必须给以严厉打击。执法人员对涉事驾驶员进行严厉批评,使其充分认识到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严重性,同时,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这是必须的。不仅是对涉事驾驶员,对所有驾驶员都是一次教育、一记警钟。

同时,这起事件,也充分暴露出有关方面对船员的教育和监管存在一些“短板”,亟需依法予以“补齐”,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经常性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教育和督促船员尤其是驾驶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精神,特别是见死不救者必须从严论处;对尊崇法律、服从指挥、奋不顾身参与搜救行动的人员,不仅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还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以奖励和补偿。据报道,对积极参与搜救行动的“鑫田13”轮,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向其发出《表扬信》,并将依据《北海市海上搜救奖励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船纳入2021年北海市海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名单。

奖罚分明,彰显法治尊严;奖罚分明,更是弘扬正气!这里,我们不仅要为积极参与搜救行动,奋不顾身、成功将落水人员救起的“鑫田13”轮点赞,也要为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奖罚分明、弘扬正气的举措点赞!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进一步深入人心,让“见死不救”者“吃不了兜着走”,让服从指挥、奋不顾身、全力营救落水人员的船员“名”“利”双收。

关键词: 严厉打击 恶劣 责任船员 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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