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未定工伤”判败诉具有指导意义

2021-07-15 12:25:15
来源: 东方网

7月12日,妹妹柴媛死亡一年后,黑龙江女子柴芳终于收到了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其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撤销了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黑龙江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7月14日《新京报》)

这是一起由凶杀惨案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时,嫌疑人靳某某逃窜时进入柴媛屋内,采取勒颈方式致其死亡,随后靳某某在公安抓捕中坠楼死亡。然而,大庆人社局对此情形却不予认定工伤,导致与死者亲属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大庆市人社局败诉。笔者认为,针对居家办公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不能按照“老黄历”一否了之,应当与时俱进纳入“居家办公”等新情形。

科技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居家办公逐渐成为新常态。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暴发后,不少单位让员工居家办公,如果员工居家工作期间遭遇伤亡,就不可避免会出现工伤认定问题。大庆市女员工柴媛居家办公时遭害,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黑龙江省人社厅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柴媛居家办公期间遇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不属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维持大庆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样冷冰冰的结论,无疑让死者亲属悲上加悲。因不服上述决定,柴芳及家属将大庆市人社局和黑龙江省人社厅诉至法院。

本案中,柴媛系在居家办公期间被靳某某杀害,对于柴媛受到伤害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而认定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则是关键问题。法院认为,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案涉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大庆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管法院的一纸判决,把工伤认定的权利又交还给了人社部门,但八九不离十,人社局会依据法院的司法意见,对柴媛居家办公期间遇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居家办公未定工伤”判败诉,显然具有指导意义。居家办公将成为常态化,人社部门不能因循守旧,依然按照“老黄历”办事,工伤认定有必要纳入“居家办公”等新情形,扩大“工作场所”的内涵,只要是经过单位认可的履行工作职责场所,不管在家中,还是在宾馆、火车或飞机上,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工作场所”;并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既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也能真正彰显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性,类似“居家办公”工伤认定难题,也能迎刃而解了。

笔者认为,劳动权益保护应当与时俱进,纳入“居家办公”等新情形,期待人社等部门尽快修订和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相关条款,出台适应现代多样化工作方式的新工伤认定标准,从而避免扯皮、推诿现象,减少劳动纠纷和争议,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指导意义 居家办公 工伤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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