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翻车” 道歉之后还要有处罚

2021-08-26 11:22:07
来源:东方网

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例为“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据媒体求证,“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中李某即为知名脱口秀演员李诞。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个人微博号发布某品牌女性内衣违法广告一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罚款651147.54元,共计876721.31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24日,李诞在微博上为女性内衣品牌Ubras带货,其宣传语中的“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引发网友争议,李诞因此连续两天在微博上道歉。当时就有很多网友表示:又是道歉了之,能不能来个新梗?道歉就可以免责?此次北京对李诞的处罚,可以说对明星们是一个警示——明星代言“翻车”,不仅要道歉,还要为此付出实质性代价。

李诞这次受罚,更主要的是违规非常明显。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当事人的代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李诞为女性内衣做广告,李诞不可能变态到穿女性内衣,这就为被处罚提供了一个实靶。

但是更值得注意的,很多明星代言“翻车”,并没有像李诞这样提供一个明显违规的实靶。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等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这个“明知或应知”往往难以界定,也就很难判定明星是否存在虚假代言,自然难以对明星追责。

比如,明星代言的男女通用的产品,很难取证明星是否使用过,就是真没使用过,明星还可以紧急找一个来举证。很难对明星是否审查过广告语和企业资质或审查到什么程度进行取证。明星如果说,当时都很好,只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所以,即使明星确实做了虚假代言,似乎也拿明星没办法。所以,汪涵因为代言某金融产品致使受害者被骗钱,也不过是出来道个歉。而明星道歉,反而可能让网友觉得明星有责任心而增加了明星的流量。

如果因为“明知或应知”难以界定,而让明星虚假代言;立于不败之地,相信这不是监管部门和公众愿意看到的。

“没有专业水准就不该做这个广告代言”。这个说法很有道理,但最终还需要完善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把这样的意见吸纳进去,让明星对违规代言的行为,不仅要道歉,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涉嫌违反刑法的,还要绳之以法。检察院或消保部门也不妨探索对明星代言“翻车”影响较大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让违规明星付出更大代价。

关键词: 明星 代言广告 道歉 处罚 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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