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参民”学校 意在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2021-08-27 14:01:11
来源:东方网

近日,教育部等8个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通知要求,公办校要逐步退出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校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彼此的名义开展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对促进教育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9.15万所,占全国比重36.13%,其中不乏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但是,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民办教育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名校”办“民校”或参与举办民校,究竟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坊间不乏有人指责为“假民办”,这种利用公办学校的知名度和教学资源开办民办教育的“名校办民校”模式,一直存在争议。

“名校”办“民校”,不仅模糊了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界限,而且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衍生出“民校择校热”“掐尖招生”等问题。有些地方,甚至被开发商绑架成了其逐利的工具。此外,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家长的教育负担,并且对真正的民办学校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规范“公参民”学校等势所必然。为此,《通知》明确了规范“公参民”学校的三类对象: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着手对“公参民”学校进行规范,有的地方还积极推进将公办教师撤出民办学校。但囿于种种因素,阻力重重,成效不佳。为此,《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彰显了中央的决心和态度。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或限期可整改到位的,可以继续办民办学校,其它应该转为公办的则要应转尽转。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优质均衡发展,让每个孩子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无疑是潮流所向。规范“公参民”学校,意在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进而建立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安其位、相互促进的教育格局,建设公平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高质量义务教育体系。这样的美好愿景,值得期待。

关键词: 公参民 学校 义务教育 公益 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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