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颁布以来,我国反垄断法迎来首次修改。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家推进落实竞争政策、反垄断监管不断强化的今天,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与每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当下,此次修法不仅备受学界关注,更吸引了全社会目光。
竞争是市场制度的灵魂。在公平、开放、鼓励自由竞争的交易环境中,市场可以发挥“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有效配置资源,调动经营者诚信经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经营者健康成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而在资本无序扩张、行政权力不当干涉时,行业就会走向垄断,导致市场失灵。从多年前的“3Q大战”,到今年阿里、美团接连收到反垄断巨额罚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垄断行为呈现频发态势,依托平台经济的新商业模式和新型数字技术为监管带来新挑战,“算法+数据”让人们产生“困在系统”的隐忧。在此背景下,通过修法完善反垄断监管,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草案紧扣竞争,以立法形式明确“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防止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制定妨碍竞争的文件,体现了国家一视同仁,严厉打击垄断、大力支持竞争的鲜明态度。不仅如此,此次修法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范,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回应。例如备受瞩目的一条,“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即从根本上否定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平台行为,回应了公众呼声。又如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纳入滥用行政权力范畴,可以防止个别行政机关钻法律规定的空子逃避审查。
草案另一个亮点在于对法律责任的调整,并非一味加码,而是使其更加轻重得当。就目前对垄断行为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草案采取“双罚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不再局限于经营者,个人也可能面临罚款。同时大幅提高了对“尚未实施垄断协议”“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等情况罚款上限,并增加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使反垄断监管发挥出更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反过来,草案引入“安全港”制度,经营者能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低于国家标准的,不认为是订立垄断协议,但有证据证明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该规定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豁免渠道,减轻正常经营顾虑,让反垄断监管更加有的放矢。
立法效果与执行密不可分,草案细化了部分规定,使其更富有弹性、更贴近现实需要,便于反垄断审查工作推进。比如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容易因为各种不可控情况耽搁导致超过审查期限,只能重新来过。草案为此增加了“停表”制度,当出现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等三种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中止计算审查期限,防止机械化执行程序造成迁延和资源浪费。值得一提的是,“停表”和“安全港”制度在国外已有相对成熟经验,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反垄断监管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