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者报告家暴 是“见义勇为”还是“多管闲事”?

2021-12-23 14:14:22
来源:南方日报

江苏省泰州市民李先生发现家庭暴力行为,主动出面制止并报警,日前被当地认定为见义勇为,给予联合表彰和1000元奖励。旁观者不仅有权干涉别人“家务事”还被奖励,得益于鼓励公民报告家暴的地方性法规。今年12月2日通过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所谓“见义勇为”,通常是指“义举”。《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的行为人。道德责任感促成行为,而非法定义务或职责使命。反家暴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地方将报告家暴作为普通旁观者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又没对旁观者不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说明,从后果来看,“软”义务充当法律倡导角色。

义举是有选择性的善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分内之事。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公权力介入家暴很有必要。因此,我国反家暴法规定了涉及行使公权力、负有特殊职责的各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家暴的强制报告义务,一般单位和个人则是“有权”及时劝阻。引导旁观者积极参与制止家暴,道德层面上的鼓励更有说服力,也更具可操作性。

家暴具有隐蔽性特点,要注意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中,掺杂着外力难以持久干涉的情感纠葛。一方面,相关规定对旁观者的保护有待完善,若家暴双方和好并且“一致对外”,旁观者介入后很可能里外不是人;另一方面,旁观者有时很难区分“家暴风险”“安全威胁”和真正需要帮助的家暴,若是顾及履行义务出面报告“疑似”行为,将别人的家务琐事置于外界品评下,事态往往很难把握。出于保护哪方考虑,旁观者报告家暴都应该是自愿、谨慎的决定,而非一种泛化的责任。

将报告家暴纳入见义勇为,能够使“家暴不是家务事”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去掉旁观者身上“多管闲事”的指摘,解决其“不想管”动力不足问题,促进群防共治。公安机关查实认定哪种报告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要鼓励“制止”家暴而非“举报”家暴,形成正面引导和有效干预。

关键词: 见义勇为 旁观者 家暴 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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