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请求离婚”无疑曲解了法律

2022-01-05 14:11:57
来源:南方日报

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表《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一文,称根据司法解释,出轨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短短数小时内,文章登上微博热搜,又被发布者主动删除。

文章乍一看确实令人莫名。法律调整婚姻关系,意旨无外乎在保障自由和维护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出轨是对婚姻的背叛,违背现代社会伦理道德,将“仅出轨”排除在起诉离婚并求偿的理由之外,像是对出轨行为的间接默许,与守护公序良俗的原则相悖。

文章的主旨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它的逻辑是,民法典第1079、1091条分别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求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均包括“与他人同居”而没提出轨。司法解释要求“与他人同居”系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然出轨不具备“长期稳定”的特征,因此不属于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文章还用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例,判断立法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

文章何以引发争议?第一,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民法典第1079条属于“概括+列举”。先写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按常理判断,出轨完全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为何不能视情况准予离婚?后文关于同居、家暴、赌博、吸毒等举例是在提醒人们,存在这些情况尤其应当判离。况且,列举内容里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第1091条也有类似表述,可以将出轨包含在内。可见,文章的普法思路有失简单偏颇之嫌。

第二,请求离婚和判决离婚是两回事。一对夫妻无法就离婚达成合意时,就需要走诉讼途径。接下来结合实际判断感情有没有破裂,是受诉法院的任务。换句话说,法律不会限制人们以何种理由提起离婚,而是指导法院如何处理。原文标题直接概括成“不能请求离婚”无疑曲解了法律。

第三,立法“防止轻率离婚”,绝非故意给离婚设置障碍。从规定诉讼离婚的调解前置程序,到增设协议离婚冷静期,立法的重点在于提示人们婚姻的严肃性,尤其要避免闪婚闪离等行为给子女造成伤害,尽可能维护个人小家和社会大家和谐稳定。如果误解成国家希望通过阻止离婚的方式提高结婚或生育率,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司法实践中,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确实不容易,但形成不判离的“惯例”有机械化司法倾向。2021年,湖南醴陵市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发现孩子非亲生,夫妻都认为感情已破裂,只是没有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法院则认为夫妻仍有继续生活的可能性不予判离,引起很大争议。可见,司法机关公正裁决,才是尊重个人自由、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最怕有时误读了立法本意,又忘记了基本的人情伦理。但愿这次推文引起的争议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总结反思,不管是普法还是判决,都轻率不得。

关键词: 不能请求离婚 离婚 曲解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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