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女子拒生育丈夫索赔精神抚慰金被驳回 生育权的纠结

2022-01-12 08:27:24
来源:每日新报

近日,重庆潼南区。王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后与李某再婚后,二人发生矛盾。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驳回。现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前段时间上了热搜,近日又被报道,热度仍然不减,足见关注度高,争议也大。从法理来看,法院驳回丈夫李某的索赔诉讼请求没有任何问题。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不过,从世俗情理角度看,这位丈夫李某有些冤大头。2008年二人结婚前,女方王某隐瞒自己已绝育的事实,婚后在丈夫及其母亲察觉后,拒绝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目的或许是让丈夫一心一意对待继女。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然而,十几年后,女儿成年了,王某多次提出离婚,有过河拆桥之嫌,对丈夫李某伤害太大了,合着自己被母女当了十几年的“工具人”,怒而索赔也是可以理解的。尽管世俗情理上,妻子王某有些不厚道,丈夫李某够可怜的,但还是要服从法理。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或许稍可安慰男子李某吧,但也不好说。

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既要主张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共同协商行使,又要在不同阶段对妻子侧重保护,这是由女方生育承担的特有压力和风险决定的。因此,为避免生育权发生冲突而纠结,男女双方最好在婚前就沟通好,生育观不一致,很难志同道合。

关键词: 女子再婚 生育 丈夫 索赔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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