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2022-02-09 14:34:02
来源:东方网·东方快评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将其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细化,推出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2月7日东方网)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失信行为不仅有违道德要求,也会因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推动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但信用修复在资格审查、过程监督、结果认定等诸多环节,还相对缺乏明确规范和统一标准。一些真心认错并努力解决问题的失信主体和一些恶意失信的市场主体,在处罚上往往被同等对待,而不是因时因事制宜,充分考虑其履行和担保行为,这显然不公平。

信用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一种手段。信用监管的目的是帮助更多人明确信用的价值与边界,进而推动建设更加诚信、更加公平的社会。也就是说,信用修复不是给失信主体“断后路”,而是“谋出路”。这就需要在质量评估、效果评价、过程监督、把关审核等方面,加以精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分级分类的原则,针对不同领域行政处罚,综合考量行政处罚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置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确保惩戒与教育相统一。上海在此基础上,出台信用监管“新十条”,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做出了先行探索。

过去,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5年。而根据上海“新十条”,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或许有人担心,这样是否会让一些企业屡改屡犯?这也不必担心。“新十条”建立起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无事不扰”,采取“事件触发式”监管,当出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的时候才上门;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照总量3%-5%,每1-2年抽查一次的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全覆盖100%抽查。这就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同时,不断增强信用修复的弹性,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总之,信用修复制度就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关键词: 与时俱进 信用修复制度 信用 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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