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霸王条款”为何无效

2022-03-03 14:17:22
来源:每日新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是商家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行业惯例等。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商家要求消费者强制遵守商家制定的不合理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无效。为何无效?因为商家的霸王格式条款强行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少商家的责任,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订立合同时应遵守公平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对等。不能故意或强制增加合同一方的义务来扩大另一方的权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依据法律规定,可认定“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内容无效的格式条款,为何最高法还要专门明确呢。因为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现实中,不仅存在商家的“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霸王条款,还有快递平台的“先签收后验货”霸王条款,两种霸王条款把消费者挤对得都快抓狂了,“欲哭无泪,商家要求签收前检查,快递说签收了才能检查,我就想问看外观能看出来啥?”“没错,有时候开箱了,罐子瘪了,商家说找快递,快递说找商家,反正都不管。”还有个怪象是,快递柜、代收点投放的模式让先验货后签收流于形式,何况还有快递小哥直接投递到弱电间、电箱、消火栓等算“签收”的情形。“现在都有代收点,放到那里就叫签收?”“扔在快递柜,你扫码取出来就视为签收了,凭啥啊。”鉴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最高法还明确“拆封就不能退货”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和“拆封就不能退货”为霸王条款,有利于消费者依法维护权益,不再忍气吞声,勇于对霸王条款说“不”。

关键词: 商品质量合格 霸王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签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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