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依法认定 切实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2022-03-29 10:13:41
来源:云南日报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丈夫到妻子的工作单位殴打她时,妻子同事仗义相助,上前制止,单位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见状也一并将丈夫控制,按压在地,并打电话报警。没想到,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丈夫已经死亡。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不起诉决定书,引发了网友关注。检察院认为,阻拦丈夫家暴的妻子同事杨健(化名),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此案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两次补查重报,可见在侦办过程中,是存在争议的。不过,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最终还是认定杨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结合具体案情来看,这一决定合法合情合理,既坚守了法律、维护了正义,同时也具有标志性意义,提振了公众对见义勇为的信心。

从过往经验看,哪怕是见义勇为,如果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通常也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毕竟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人死为大,只要人死了,另一方有理也变得无理。但事实上,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制止暴力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考量具体情境,而不能一概而论。

就此案而言,检察院的解释是非常充分和有力的。首先,家暴男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仍然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其次,心脏病是造成家暴男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杨健与其素不相识,不能预见到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最后,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杨健同时也遭到家暴男对其面部和眼镜的撕咬,反击是基于其自身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换言之,倘若杨健知道家暴男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等疾病,或者在其停止暴力行为后继续出手,则对其死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这起案件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具备。

不得不提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检察院之所以认定正当防卫,和两高及公安部202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有着直接的关系。最高法特别强调,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也就是说,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不能唯结果论,更不能要求防卫行为必须精准无误。因为在发生暴力冲突的混乱情形下,一个人很难保证自己的行为“刚刚好”。因此,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意义重大,唤醒了写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让地方法院和检察院敢于在司法实践中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很长一段时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模糊,打击了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也导致了许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譬如有人见义勇为,却因为造成伤亡而面临牢狱之灾。问题是,面对手持凶器、穷凶极恶的歹徒,如何才能做到在不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制伏歹徒?厘清罪与非罪、正当还是过当,明确两者之间的标准,在于欢案及昆山龙哥案后,终于提上法律议程。

回到此案本身,面对同事遭到其醉酒丈夫的殴打,出于同事情谊挺身而出,尤其是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多数人会选择袖手旁观的现实语境下,显得尤其可贵,而且他制止暴力的行为也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褒奖。正如最高法所言,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这起案件,就是这一法治精神的最好体现。

关键词: 谁死伤谁有理 见义勇为的保护 符合正当防卫 同事仗义相助 阻拦丈夫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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