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自制食品"游离在“监管之外”

2022-04-14 14:30:11
来源:东方网·东方快评

销量6000份,评价2000条,这是某购物平台上一家自制内蒙古风味羊肉肠店的业绩。然而,记者在商品详情页面却查不到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信息。虽然卖的是内蒙古风味羊肉肠、肚包肉,发货地却是河南商丘。客服人员解释称,从内蒙古进货后再由位于河南的工厂加工后出售。而对于是否办理过相关经营许可,对方回答“不知道”。有消费者留言评价称“百分百不是羊肉肠”。(4月13日《法治日报》)

不知从何时起,各种自制食品开始在网络上盛行,从咸菜、腊肉、腐乳到果酒、饼干和糕点,可谓是应有尽有。据了解,由于这些自制食品被商家打上了“纯天然”“无添加”“手工制作”等标签,因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但笔者不禁在想:这些在网络上热卖的自制食品,真的安全吗?据报道,有的自制食品虽然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等全部信息,但其却没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也是虚假的。更有甚者,有的连店铺名称都是商家虚构的。而且,商家无生产经营资质、无相关标签等问题也被频频曝光。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这说明,“自制食品”也应列入“食品安全”范畴,不能任其游离在“监管之外”。

因此,笔者以为,监管“自制食品”还需多方发力。首先,食安部门要“发力”。食安部门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的“自制食品”生产加工安全标准,让自制食品经营者有“标”可依,对“标”生产,切忌各家各“标”,无序生产。

其次,监管部门要“发力”。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对商家销售的各种“自制食品”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和督查,一旦发现存有安全问题,就应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

其三,消费者要“发力”。一方面,消费者应选择正规品牌和商家的产品,既要留意产品标签,又要注意收货查验,避免因购买不合格的“自制食品”而造成食用安全风险。另一方面,一旦购买到“问题”自制食品,消费者就应积极大胆地向市场监管、消保委、食安等部门投诉举报,以确保自身“舌尖上的安全”。

当然,自制食品经营者也要“发力”。经营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以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安全度。

相信,只要食安部门、监管部门、消费者,包括自制食品经营者,都能形成联动,共同发力,把“自制食品”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监管范畴”,就一定既能确保“自制食品”的安全,又能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如此 “自制食品”才能走得好、走得远。

关键词: 自制内蒙古风味羊肉肠 生产经营资质 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 食用安全风险 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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