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变动点整理之物权篇 法考生必看!

2020-06-23 16:21:47
来源:万国法考

一、物权编

(一)征用制度

1. 最新变化:《民法典》第245条

(1)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3)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 注意:《民法典》对征用制度,根据疫情有重要修改,需要考生引起足够的注意,对新的制度变化要了解、记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 最新变化:《民法典》第274、275、276、278条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

(3)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问题:

①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②决定筹集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③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 注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常规核心考点,是哪些财产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在这里有新的规定,考生要足够注意。此外,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问题属于记忆性质的考点,需要考生足够注意并进行记忆。

(三)土地经营权

1. 最新变化:《民法典》第333、334、335、342条

(1)“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近年的考试当中,考查次数较多,而且着重在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近年《民法典》又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置”制度,要引起充分重视。

(四)抵押权

1. 最新变化:《民法典》第405、406条

(1)抵押财产的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 注意: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重要的制度,每年均进行考查,考查的分值在2-4分左右。今年《民法典》还有相关的新变化,需要考生引起足够注意。

(五)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先后顺序

1. 最新变化:《民法典》第415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注意: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一直都是命题人偏爱的制度,特别《民法典》还有相关的新变化,考生要注意具体效力规则。

关键词: 民法典变动 物权篇 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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