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的盘后定价申报无效

2020-08-27 09:13:02
来源:光大证券

尊敬的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将于8月24日正式上市交易,为确保您准确掌握注册制下的交易制度,快速了解新旧交易规则差异,提前做好交易准备,有效防范交易风险,请您在参与交易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

一、

1.竞价交易;

2.盘后定价交易(新增);

3.大宗交易。

二、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注册制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三、

1.您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您通过限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

3.您通过市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4.您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四、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五、

您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此处基准价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确定。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六、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或者达到或超过60%的,或者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交易所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

1.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2.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七、

盘后定价交易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1.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交易时间为15:05至15:30;

2.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3.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4.盘后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5.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定价申报无效;

6.对于无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委托指令中的限价没有限制;对于有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的限价应在当日股票的涨跌幅范围内确定

7.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八、

创业板股票或基金的大宗交易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下列基金竞价交易实行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1.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

2.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

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基金名单为准。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述内容列举了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交易后,创业板新旧交易制度变化及深沪两市相关规则差异,未详尽所有差异,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为准。再次请您在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前,充分熟悉交易规则、严密防范交易风险。

关键词: 创业板 买入限价 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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