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瓶“从天而降”伤人 高空抛物肇事者被判故意伤害罪

2021-05-27 09:55:05
来源: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一个从天而降的玻璃瓶,正好砸中楼下经过的杨刚(化名)的头部,导致其颅骨骨折、脑震荡……

5月2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这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近日公开宣判,被告邓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

玻璃瓶“从天而降”伤人

47岁的杨刚(化名)是成都高新西园某公司职员,内江人,住在高新区青年公寓。

2020年6月11日傍晚六点半,杨刚和往常一样,走出公寓准备去上夜班。刚走出公寓后门没多远,他听到头顶上方有东西掉落的声音,这东西与金属碰撞,发出“乒乒乓乓”的响声。还没来得及抬头看,他就感觉头部左侧挨了重重一击,脑袋瞬间“嗡”的一下。他抬起左手摸了摸头部,血顺着头发、额头流了下来。

杨刚使劲睁大眼睛,忍着头部剧烈的疼痛,又踉踉跄跄向前走了几步,然后试着蹲下用右手扶地,想坐下来呼救。这时候,路边的商家看到他受伤流血,围了过来,“糟了,糟了,有人遭砸到了!”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成都高新西园派出所民警接警抵达现场,杨刚已被救护车拉走救治,现场除了一堆浸有血迹的纸巾外,还有一些玻璃瓶碎片。

侦查

排查超市锁定玻璃瓶购买者

杨刚所住的青年公寓是一栋二十几层楼高的大楼,每层有二十几间房,每间房至少住4人,最多住8人。

民警估摸着,调查过程可能会十分困难。周边的商家、员工也纷纷向民警陈述他们的所见所闻,但多数都不是直接目击者。

有效的信息是:受害人杨刚独自走在青年公寓五号苑7栋外围人行道上,被楼上掉下的玻璃瓶砸伤了头部。

随即,民警开始对案发现场旁的公寓楼所有有嫌疑的宿舍进行走访,询问排查可疑情况。可是,民警排查了几层楼后发现,宿舍内的员工之间基本都不是很熟悉,且白班和夜班倒班,员工相互之间也不关注个人生活习惯及个人所有的生活用品。

排查这条路走不通,怎么办?破碎的玻璃瓶上残留的商标“张飞牌牛肉酱”成为了关键线索。于是,民警再次对公寓周边所有超市、商店进行走访,排查调取该品牌牛肉酱销售情况以及视频监控。结果发现,公寓周边没有一家超市、商店售卖该品牌的牛肉酱。

后来,民警在排查到某商场负一楼一大型超市时,发现该超市有售这种牛肉酱。民警向超市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后,超市组织人员对该牛肉酱售卖记录进行筛查。

最终,工作人员在超市APP上筛查出,6月6日、7日,青年公寓五号苑有人曾从网上购买,上面有购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民警经过查询比对,确认牛肉酱购买人邓某,男,32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居住在成都高新区青年公寓五号苑7栋。

狡辩

称是手滑不小心掉下去的

经民警现场查看,邓某所住宿舍阳台正对受害人杨刚被砸伤的现场,邓某具有重大嫌疑。面对民警询问,邓某坚称他确实买过和食用过这种牛肉酱,但没有故意往楼下丢过牛肉酱瓶。

邓某说,只记得6月11日下午,在宿舍内煮鱼时,用水冲洗过一个空牛肉酱瓶,当时瓶子上有水,在向外倒水时,结果手一滑,瓶子就掉下去了。他没往楼下看,也不知道瓶子会砸到人。邓某始终坚称,他没有故意扔过玻璃瓶。

民警再次推理发现,邓某的话存在漏洞,比如,邓某说他是用煮过鱼的水洗的瓶子,可是现场发现的玻璃碎片上,并没有油渍或水渍。办案民警再次对邓某进行讯问,很快,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原来,邓某当天下午在宿舍煮鱼,看到之前买的牛肉酱吃光了,于是顺手拿起玻璃瓶,从阳台扔了出去。同时他承认,之前还从阳台往楼下扔过矿泉水瓶、纸巾。

释疑

高空抛物为何被判故意伤害罪

今年5月18日,该案在成都高新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邓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从其居住的12楼房屋往外抛掷玻璃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考虑到邓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首次写入刑法。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行为不但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行更为严重的犯罪。

法官表示,该案被告人邓某的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到公共安全,还给他人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同时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还会有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不要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玻璃瓶 肇事者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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