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该标准将于2021年7月16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旧法相比较,新法新增了处罚条款,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条文9条,比旧法增加了3条;新法加大了罚款处罚的力度,处罚金额最高达100万元;同时,新法还调整和增加了许多违法情形和种类,扩大了处罚对象范围。上述修改,给适用新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实践带来一定难度。
为进一步做好江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设,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与文件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之前的细化标准基础上,立足增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法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总结以往执法经验,衔接日常行政检查和管理的标准,考虑衡量违法轻重的各项可区分指标,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严格审核程序,出台了我省生态环境系统适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该细化标准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尤其是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的执法实践,对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将起到充分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处罚 标准 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