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身患职业病 公司却只给发最低工资这么发钱合理吗?

2021-07-06 08:35:58
来源:金陵晚报

工人在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多年后,被确诊为职业病。从发病到确诊的1年里,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待遇。疑似身患职业病,公司却只给发最低工资,这么发钱合理吗?

程某在某家具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安装工作多年。2018年11月起,程某因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因肺部感染较重而住院接受支气管镜手术治疗,被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扩张、肺气肿。出院后,程某开始病休并逐月复查,复查结果为慢性阻塞性肺病、矽肺。2019年3月,复查医院建议程某到职业病防治院就诊,程某遂前往职业病防治院检查。2019年11月,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程某为职业性矽肺二期。2020年1月,工伤认定部门确认程某构成工伤。2020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程某的致残程度为四级。自程某病休开始,家具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待遇。

随后,程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公司自其2018年11月病休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但是,家具公司只同意从2019年11月职业病确诊时起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已经患有职业病的情况进行事实上的确认,而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则是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二者均不是对劳动者患职业病起始时间的事实或者法律认定。

程某首次就诊时病情已经相当严重,并已脱离致敏环境,整个诊疗过程没有明显的间隔或者中断,每次的诊疗结果也与最终的职业病诊断结论相符,故应当将程某自2018年11月起的诊治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疑似职业病期间应当从2018年11月起算。

程某因患职业病而非普通疾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家具公司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病假工资,远不足以弥补程某因患职业病而遭受的收入损失,故家具公司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标准发放程某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第五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韩丹提醒,职业病的发现从劳动者出现症状就诊直至经专门医疗机构确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职业病的医疗确诊时间距离劳动者实际患病时间具有滞后性,故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起算时间应当结合具体病情、就诊情况、就诊时间是否连续等进行综合判断,以确认是否属于疑似职业病期间。

劳动者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因病休假系因履职受到伤害而引起,与常规病假存在本质区别,故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而非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待遇,这也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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