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 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2021-11-08 09:17:02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该厅近日公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据了解,《条例》分为8章51条,除总则及附则以外,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兼顾便利、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将非机动车道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以及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在生产与销售环节,《条例》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加装改装行为:包括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条例》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火灾事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条例》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什么样的人可以驾驶电动车?根据《条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此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在停放方面,《条例》指出,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

在充电环节,《条例》禁止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关键词: 广东 电动自行车 管理条例 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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