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尾款人 法官来支招教你防坑安心“剁手”

2021-11-12 09:24:02
来源:金陵晚报

一年一度“双11”已至,买买买之后,万一遇上货不对板,或是商家先涨价后打折“套路”,烦心事怎么处理?“尾款人”别急,法官来支招,教你防坑安心“剁手”。

“双11”下了多少单?万一收到货后发现遭遇“套路”该怎么办?根据往年“双11”统计,网友疯狂“买买买”的同时,不时遭遇劣质货品及商家虚假打折,不执行“7日无理由退货”等“套路”,“退货”“维权”等烦恼往往成为后“双11”关键词。

江宁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了一起网上买到“二手翻新机”案件。原告购买时页面上清楚写着“全新官换机”,但收到货后却无法注册。消费者将手机送至苹果手机店检测后发现,自己买到的并非全新手机,而是一部二手翻新机。经江宁法院汤山法庭审理,销售这部手机的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的产品出现问题时,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收集证据,拍下商品各个角度的照片,及时对购买页面、与商家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在此过程中清楚说明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出退货退款或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

如果与商家沟通无果,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还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商家以及网络服务平台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提供的产品,商家同样需要保证其质量、性能和用途符合要求,消费者对于有质量问题的赠品可以要求退换,导致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作为消费者,“买买买”之前经常要“凑凑凑”,购物时自然希望享受更多优惠,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法官提醒,针对商家先涨价再降价等促销现象,法律已有明文规定。

《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明确,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价格是商品相关信息的一部分,购物节先涨价后促销,实质并未使消费者享受价格优惠,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自己去站点提货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按址交付,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某健身器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经营一家运动旗舰店,市民小丁网购了一套“健身器材家用多功能举重床综合训练器SJ008”,价格650元,运费0元,收货地址为南通启东市某村。商品发货后,小丁接到快递公司电话,被告知“乡下地址不送货,请自己到快递公司提货”。

小丁拒绝自己提货,快递公司以“客户拒收”为由将健身器材退回卖家。小丁以健身器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网上订单的地址送货,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丁的诉讼请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订单中确认的客户地址交付健身器材,并赔偿经济损失100元。

该案中,小丁与健身器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递公司陈述不负责乡下地址的送货上门、收货人必须到指定地点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确认订单时乃至发货后,并未告知小丁“乡下地址无法送货”,也没有明确如果送货上门要另加运费,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为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货物的义务。

关键词: 双11 尾款人 法官 支招 剁手 防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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