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非法采石销售 宜良首次采用7人制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

2021-07-26 14:45:34
来源:春城晚报

7月22日,宜良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3被告人非法平整停车场,非法开采大量石料销售,获取非法利益140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3被告非法采矿罪,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3被告人赔偿造成的损失104万余元。宜良县法院首次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理这起重大案件。

签协议非法采石销售

杨某和施某在宜良耿家营乡有工程项目,因需要石料,听说宜良县北古城镇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北古城镇古城社区杨家大地土主山公墓前修建停车场,杨某与古城社区负责人张某商谈后,2015年11月2日,双方签订了场地平整土地协议,约定由杨某对该停车场进行土地平整,清理出的石料由杨某自行处理,开采出的石料按每吨4元的价格支付给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无需支付场地平整费给杨某。

签订协议后,杨某邀约杨某锋和施某共同出资合伙开采石料,平整场地。3人还签了投资合伙协议书,在开采石料期间,杨某和杨某锋等2人各自出资10万元,施某以柴油作价出资。

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期间,杨某、杨某锋、施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探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以露天开采、爆破等方式,在宜良北古城镇古城社区杨家大地土主山开采石料,开采出来的石料,分别销售给多个工地使用。据杨某等人供述:他们开采出来的石料,销售金额有140万余元。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宜良县国土资源局(现宜良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多次下发《责令改正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杨某,但杨某等人无视国土部门下发的违法通知书,继续开采石料。

鉴于杨某等3人违法开采行为,宜良县国土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

3被告损害公共利益

今年1月1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杨某锋、施某到警方接受调查。

案发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杨某等3人非法开采43364.72立方米,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04万余元。

宜良县检察院认为:杨某、杨某锋、施某3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04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宜良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宜良县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杨某等3被告非法采矿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3被告人赔偿涉案矿产资源破坏费用104万余元。

本案将择日宣判。

关键词: 非法采石 销售 宜良 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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