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明确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2021-09-01 13:30:25
来源:南方日报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四条授权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8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项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缴。

关键词: 纳税 预缴 地点 消费税 增值税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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